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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章节试读:
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是中国香港的标志,更代表着中国的尊严,它们的正式诞生标志着中华民族又向祖国统一的迈进了一大步。
江泽民向部队下达命令
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所列出的全国性法律增减决定草案。
附件三的全文如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就这个草案作了说明。
曹志首先说: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曹志接着指出,1990年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曹志说,决定草案从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是因为国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