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章节在线试读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章节在线试读

时间:2021-06-03 09:25:55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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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 免费试读

民政

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

―5―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列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经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

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 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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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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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类别: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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