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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二、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三、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定发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国家劳动法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以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四、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定,酌情发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员工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在危险的环境下,工作尽忠职守者。
五、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六、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七、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八、遗属在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核检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由总经理核发。
九、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属,以本公司登记为据或经确实证明者证明为限,除遗嘱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属,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属领取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有声明书。
十、遗属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1.剥夺公权终生者。
2.犯有罪行经判决确定者。
十一、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据的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而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算起。
十二、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属领取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十三、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计算。
十四、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工资仍照发给外,还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的工资数的抚恤金。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一、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