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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改变,在“生命”领域中也处于相对稳定或静止状态中。
我们既需要从“生命”现象发展的角度来认知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的动态“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也需要从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的角度来认知该“生命”现象个体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
具备了对不同“生命”现象个体的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的认知,对不同“生命”现象个体的动态“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的认知这两个观点,我们才可以对某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有较为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①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存在的“生命”现象
在相对稳定与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通过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与该“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存在的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之间建立着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并对彼此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产生了“行为”作用。对那个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就是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其生存环境中,与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建立直接的互动式信息交换所相对应的“行为”能力的体现。
在“共生共存”的各种“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主动或被动的互动式信息交换,决定了存在于该“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内的各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不同“行为”能力在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中协调共存与转变发展。也只有在具体的“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不同“行为”能力可以在其所具备“生命”现象中协调共存与转变发展的条件下,其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才可以被其他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辨识与认可。
所以在相对稳定或静止“生命”领域及生存环境中,某个具体“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是该“生命”现象个体与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建立的直接信息交换所对应的“行为”能力的体